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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与邱依娇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毛建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该所律师。
  被告:邱依娇,女,1992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邱依娇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邱依娇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陆德良

书记员:赵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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