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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毅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同毅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内德(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内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同毅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烨。
  原告:常州同毅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和刚,董事长。
  以上两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许世锋,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韦渊,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德(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潘隆森。
  被告:安徽内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潘隆森。
  被告:潘隆森,男,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同毅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常州同毅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内德(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内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潘隆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毅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同毅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沈佳越 殷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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