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同毅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何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锋,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渊卿,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远弘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树怀。
原告上海同毅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智远弘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毅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上海同毅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沈佳越 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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