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同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计益民,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同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计益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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