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同窗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勇冲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总经理。
原告上海同窗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勇冲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同窗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同窗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窗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9.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同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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