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同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吉,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喜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兴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同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喜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毛晓青
书记员:庄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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