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同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袁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华、陈琳,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瓦姆石油天然气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邹勇。
申请人上海同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瓦姆石油天然气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同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瓦姆石油天然气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36,051.75元,并愿意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浏翔公路XXX号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同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上海同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浏翔公路XXX号的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瓦姆石油天然气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36,051.7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同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芬
书记员:王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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