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名冠净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卿,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东莞市明弘环保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崇源。
申请人上海名冠净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明弘环保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东莞市明弘环保器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999,593.95元。申请人之财产保全已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明弘环保器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999,593.95元。
案件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名冠净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向光
书记员:夏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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