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名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晨思。
被告:上海蔚蓝海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解治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桂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名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蔚蓝海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名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名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名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69元,由原告上海名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海根
书记员:詹志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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