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名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杰,上海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正现,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顾益琛,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名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康正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顾益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1月17日,原告上海名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严 峰
书记员: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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