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名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庄俊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君,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志全,男,1977年1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名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名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名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秦瑞秋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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