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后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翔,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后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惠明
书记员:叶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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