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后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卢国辉,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翔,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伟,男,198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后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后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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