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吏群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童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文,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茂刚,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求值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远林。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00号7楼A-H室;8楼A-C、E-I室。
负责人:周敏,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吏群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求值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求值箱包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8,57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求值箱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8,57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国清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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