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吏群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三城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童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文,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茂刚,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兴群泓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曹水霞。
申请人上海吏群箱包配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嘉兴群泓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嘉兴群泓箱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1,925.7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兴群泓箱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1,925.70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9.63元,由上海吏群箱包配件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乔 栋
书记员:白喻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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