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君子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邓文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根,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幼宾,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其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许企业,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上海君子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其业商贸有限公司、许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合肥其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不明、被告许企业去向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彩芳
书记员:潘志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