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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子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其业商贸有限公司、许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君子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邓文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根,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幼宾,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其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许企业,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上海君子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其业商贸有限公司、许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合肥其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不明、被告许企业去向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彩芳

书记员:潘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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