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君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汤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涵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佩珠,女,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海君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史佩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704元、保洁费640元、公共秩序维护费1376元,合计272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估至起诉之日为64.52元。本院于2019年4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君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幸子
书记员:储嘉珺 丁家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