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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卫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君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汤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涵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卫军,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宋梅,身份情况不详。
  被告:郭忆文,身份情况不详。
  原告上海君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卫军、宋梅、郭忆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君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君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  励

书记员:施政达 王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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