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君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汤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涵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卫军,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宋梅,身份情况不详。
被告:郭忆文,身份情况不详。
原告上海君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卫军、宋梅、郭忆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君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君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 励
书记员:施政达 王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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