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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灵马业有限公司与张奕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君灵马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卫,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君,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奕宏,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安军,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萍,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君灵马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灵马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奕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9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灵马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由君灵马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张奕宏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266元。事实和理由:君灵马业公司为张奕宏一家购买进入森林公园第一道大门的门票,是为了让张奕宏妻子进入森林公园后到开会地点进行正常的开会议程,而不是让其进入森林公园后到其他不相关的经营场地去游玩,张奕宏擅自进入君灵马业公司的经营场地,并没有经过君灵马业公司的允许。事实上,君灵马业公司受邀的对象未按约到会议现场签到开会,而与张奕宏去了其他场地,导致张奕宏走上屋顶摔落,这种因失约引起而发生的自行疏忽大意行为,不应由无过错的君灵马业公司承担。且本案事发地不管是房屋屋顶还是帐篷顶均不是公共场所,即便建筑物内设有铁梯,也不会造成大多数的错误认识认为该铁梯是正常游客通行的通道,加之铁梯通向的房屋屋顶,常人更不会认为其是公共活动的领域。本案中,张奕宏擅自进入屋顶,是其自担风险的行为,房屋屋顶是水泥材质,在屋顶上本不存在坠落的风险,但张奕宏却踩入了一旁的塑料帐篷导致坠落,其主观上应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是自身的疏忽大意,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现君灵马业公司愿意从道义上给予张奕宏10%的补偿。综上,要求依法改判。
  张奕宏辩称,张奕宏是经过君灵马业公司同意进入,并由君灵马业公司安排在事发地附近等待其工作人员接待。事发建筑物旁边有一个铁梯,当时没有铁丝围住,也没有禁止上去的警示牌,且事发建筑物上面铺的绿色装饰物,正常人是无法判断绿色装饰物下面是空的,而不是建筑物屋顶。现张奕宏踏入塑料顶棚坠落,君灵马业公司理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君灵马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张奕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君灵马业公司全额赔偿医疗费3,796.35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100,000元、残疾赔偿金136,068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250元、律师费1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6年9月3日,张奕宏及妻子张海莹、儿子张程昊至本市奉贤海湾森林公园中由君灵马业公司经营的马术俱乐部,欲参加君灵马业公司组织的集资众筹共建活动。张奕宏一家三口到达事发建筑物附近,张奕宏和儿子张程昊经建筑物铁梯上去到达屋顶,儿子张程昊踩在铺有绿色装饰物的塑料棚上,张奕宏和儿子同时从塑料棚顶摔落至水泥地面,导致张奕宏及儿子张程昊受伤。当天14时许,经报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五四派出所到达现场,发现马术俱乐部装备房屋檐塑料顶棚有一个窟窿,地上散落顶棚塑料碎片。
  (二)事发建筑物系君灵马业公司承租下来经营使用,建筑物内开放,用于游客在内观赏马场表演节目。建筑物旁有铁梯,经铁梯上去,向右转是水泥屋顶,前方是塑料棚,整个屋顶上面均铺满同样的绿色装饰物,装饰物下是既有水泥屋顶,也有塑料棚,水泥屋顶和塑料棚不在一个平面。建筑物上排布着花盆、小树等物品。事发建筑物现已拆除。
  (三)事发后,张奕宏被送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医院,CT显示胸12椎体前上缘骨皮质断裂,椎体内见骨折线,未累及中柱,提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后陆续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为治疗,张奕宏花费医疗费3,469.45元(已扣除统筹和附加部分)。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五四派出所推介,2017年8月22日,张奕宏至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张奕宏脊柱外伤,后遗腰部活动功能障碍,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XXX伤残,伤后治疗休息15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张奕宏花费鉴定费2,550元。为本案诉讼,张奕宏花费律师费10,000元。
  审理中,1、张奕宏表示,君灵马业公司在法庭上明确不申请上海海湾国家森林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君灵马业公司,对于本案的相关责任由君灵马业公司一家承担,张奕宏同意相关责任由君灵马业公司承担,不再追究上海海湾国家森林有限公司的责任。
  2、君灵马业公司表示,如果法院判决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公司也不同意追加上海海湾国家森林有限公司为被告。
  3、张奕宏为主张误工费100,000元,即每月误工损失16,000元,计算5个月,另有本应享有的带薪休假日抵作奖金的损失20,000元,提供了张奕宏与上海计测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上海计测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一份,内容为:“本单位职工张奕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同志2016年9月因意外伤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7年3月共病休6个月,未来上班。在次期间共计扣发工资、奖金合计玖万陆仟元整(¥96,000),平均至每月减少壹万陆仟元整(¥16,000)”;张奕宏自2015年8月至2018年4月2日的工资银行流水明细;上海计测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张奕宏同志(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为我单位正式职工,2016年和2017年应分别享受带薪休假10天,由于2016年9月意外伤害,自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共病休6个月。2016年病假超过3个月,2017年病假超过3个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张奕宏同志不享受2016年及2017年带薪休假。按本单位规定,每个带薪休假日可抵1,000元奖金,故张奕宏同志全年因病休导致休假免除损失共计2万元整。同时张奕宏同志2015年7月入职,2015年半年为试用期和新职工待遇,2015年半年年终奖实际发放42,892元,2016年应发年终奖9-10万,病休期间因误工导致事发年终奖6,772元,扣除部分(约计9万元)为误工损失,如未受意外伤害影响下半年正常上班,则上半年平均年终奖为5万元整”。
  4、张奕宏主张护理费按照每天100元计算,提供了上海安己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2016年9月4日至2017年3月3日期间的护理费收据,每月支付护理费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损伤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从事社会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相关公众的人身安全负担合理的保障义务,对其能够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配套设施等的安全性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双方对于君灵马业公司邀请张奕宏的妻子张海莹参加君灵马业公司组织的集资众筹共建活动均无异议,但君灵马业公司认为张奕宏及儿子张程昊并非被邀请的对象,然根据君灵马业公司的自述,公园门票由君灵马业公司统一购买,而君灵马业公司确为张奕宏购买了门票,张奕宏是经过君灵马业公司的认可和允许才得以进入君灵马业公司的经营地点。虽然双方所述事发的起因不一致,但从君灵马业公司所述事发建筑物一层用于游客观赏节目、塑料棚用于防雨之用途及派出所载明的出事地点为马术俱乐部装备房,事发建筑物虽是上海海湾国家森林公园有限公司建造,但事发地确系君灵马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审理中,君灵马业公司表示如果判决承担责任也不追加上海海湾国家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张奕宏也不要求上海海湾国家森林公园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故相应的责任由君灵马业公司承担。建筑物内系游客观赏节目所用,君灵马业公司在提供游客观赏节目所用的场地旁,设置了可以自由上下的铁梯,铁梯周围没有任何阻拦物和警示标志,亦没有任何提示禁止上去,从铁梯上去所见均为统一的绿色装饰物,虽不在同一个平面,但综合一楼场地用途,常人极易混淆绿色装饰物下的房顶性质,难以识别系塑料棚或是水泥房顶,且无论是张奕宏所述儿子直接进入塑料棚还是君灵马业公司所述张奕宏带着儿子跨进塑料棚,该塑料棚顶系可以方便进入的。君灵马业公司提供的活动场地中存在有明显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存在引发危险的可能,君灵马业公司的此种设置构成一种先危险行为,故其对张奕宏负有危险防免义务,君灵马业公司对于该建筑物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具有高度的警示和预防义务。君灵马业公司辩称在事发建筑物铁梯边上了铁丝、设立了禁止上去的警示牌,但没有证据证明,且建筑物已经拆除,作为更容易保留证据的君灵马业公司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该辩称不予采信。君灵马业公司对其经营的建筑物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予以明知,却没有采取设置禁止性标识等必要的措施,君灵马业公司对其经营场所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自知危险源存在而未尽到明示及足够防范义务,致使张奕宏轻信事发建筑物的环境已充分具有安全性,而踏入塑料棚顶受到人身损害,君灵马业公司对张奕宏的坠落负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君灵马业公司辩称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事发后,张奕宏一直在治疗,并于2017年8月去做了鉴定,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该辩称不予采信。另一方面,事发建筑物上排布着花盆、小树等物品,与通常意义上的建筑楼房不同,张奕宏本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成年人,在未经确认经铁梯上去的房顶是安全的前提下踏入塑料棚顶导致坠落,自己亦未尽到谨慎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根据过错程度,认定君灵马业公司承担70%的主要责任。
  关于张奕宏主张的具体损失,1、医疗费,凭据认定为3,469.45元(扣除统筹和附加部分),系张奕宏因本起交通事故治疗产生的必要费用,法院予以确认;2、营养费,法院按照每天30元计算,根据鉴定意见认定的60日,确认计1,800元;3、护理费,张奕宏聘请护工发生了护理费用,现只主张每天100元,并无不当,根据鉴定意见认定的60日,确认计6,000元;4、误工费,张奕宏提供的证明和银行流水,能够证明张奕宏确实因本起纠纷产生误工损失,根据其事发前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的工资以及事发后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的工资情况,法院认定张奕宏每月误工损失为8,335元,结合鉴定结论确定的休息期150日,认定误工损失为41,675元;5、残疾赔偿金,张奕宏系城镇户籍,根据双方无异议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张奕宏构成XXX伤残,法院确认计136,068元;6、交通费,张奕宏就诊必然产生交通费用,根据张奕宏伤情和就诊次数,法院依法酌情确定交通费为4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残等级和本起纠纷的责任比例,法院确认为3,500元;8、鉴定费,张奕宏因本起纠纷鉴定花费2,250元,系其为本案诉讼发生的必要费用,君灵马业公司亦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9、律师费,考虑到本案案情、张奕宏的伤情、责任比例,法院确认为4,20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上海君灵马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奕宏医疗费2,428.60元、营养费1,260元、护理费4,200元、误工费29,172.50元、残疾赔偿金95,247.60元、交通费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鉴定费1,575元、律师费4,2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法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公共场所负有管理义务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君灵马业公司作为马术俱乐部经营者,在本案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场所及配套设施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现根据查明事实可见,事发建筑物铁梯旁无任何警示保护措施,且在屋顶铺设统一的绿色装饰物,使人难以识别绿色装饰物之下会有塑料棚的存在,现张奕宏踏入塑料棚顶而坠落受伤,君灵马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界定在善良管理人的合理限度范围内。张奕宏作为成年人,其应当在踏上屋顶时负有观察屋顶、谨慎行走的一般注意义务,故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张奕宏疏于对环境的观察有一定关联,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负有相应的责任,亦可以减轻君灵马业公司之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之实际情况,原审法院酌情确定君灵马业公司对张奕宏之损失承担70%之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且原审法院对责任认定已做详细阐述,本院予以支持,不再赘述。一审法院核定的损失范围、计赔标准以及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君灵马业公司之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1元,由上诉人上海君灵马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周晓璐

审判员:姚  敏

书记员:李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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