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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灵马业有限公司与张程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君灵马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卫,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君,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程昊,男,201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理人:张海莹(系张程昊母亲),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安军,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萍,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君灵马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灵马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程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9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灵马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由君灵马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张程昊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422元。事实和理由:君灵马业公司为张程昊一家购买进入森林公园第一道大门的门票,是为了让张程昊母亲进入森林公园后到开会地点进行正常的开会议程,而不是让其进入森林公园后到其他不相关的经营场地去游玩,张程昊擅自进入君灵马业公司的经营场地,并没有经过君灵马业公司的允许。事实上,君灵马业公司受邀的对象未按约到会议现场签到开会,而与张程昊去了其他场地,导致张程昊走上屋顶摔落,这种因失约引起而发生的自行疏忽大意行为,不应由无过错的君灵马业公司承担。且本案事发地不管是房屋屋顶还是帐篷顶均不是公共场所,即便建筑物内设有铁梯,也不会造成大多数的错误认识认为该铁梯是正常游客通行的通道,加之铁梯通向的房屋屋顶,常人更不会认为其是公共活动的领域。本案中,张程昊跟着父亲擅自进入屋顶,是其自担风险的行为,房屋屋顶是水泥材质,在屋顶上本不存在坠落的风险,但张程昊却踩入了一旁的塑料帐篷导致坠落,其主观上应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是自身的疏忽大意,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现君灵马业公司愿意从道义上给予张程昊10%的补偿。综上,要求依法改判。
  张程昊辩称,张程昊一家是经过君灵马业公司同意进入,并由君灵马业公司安排在事发地附近等待其工作人员接待。事发建筑物旁边有一个铁梯,当时没有铁丝围住,也没有禁止上去的警示牌,且事发建筑物上面铺的绿色装饰物,正常人是无法判断绿色装饰物下面是空的,而不是建筑物屋顶。现张程昊踏入塑料顶棚坠落,君灵马业公司理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君灵马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张程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君灵马业公司全额赔偿医疗费3,74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7,200元、护理费18,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6年9月3日,张程昊及父亲张奕宏、母亲张海莹至本市奉贤海湾森林公园中由君灵马业公司经营的马术俱乐部,欲参加君灵马业公司组织的集资众筹共建活动。张程昊及父母到达事发建筑物附近,张程昊和父亲经建筑物铁梯上去到达屋顶,张程昊踩在铺有绿色装饰纸的塑料棚上,张程昊和父亲同时从塑料棚顶摔落至水泥地面,导致张程昊及父亲受伤。当天14时许,经报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五四派出所到达现场,发现马术俱乐部装备房屋檐塑料顶棚有一个窟窿,地上散落顶棚塑料碎片。
  (二)事发建筑物系君灵马业公司承租下来经营使用,建筑物内开放,用于游客在内观赏马场表演节目。建筑物旁有铁梯,经铁梯上去,向右转是水泥屋顶,前方是塑料棚,整个屋顶上面均铺满同样的绿色装饰纸,装饰纸下是既有水泥屋顶,也有塑料棚,水泥屋顶和塑料棚不在一个平面。建筑物上排布着花盆、小树等物品。事发建筑物现已拆除。
  (三)事发后,张程昊被送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医院,急诊CT显示左侧颞枕部硬膜下/外血肿,伴颅骨骨折可能大,后入住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高出坠落伤),同年9月9日出院。2018年5月8日至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复查,显示颅内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为治疗,张程昊花费医疗费3,716.80元(已扣除统筹和附加部分)。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五四派出所推介,2019年1月8日,张程昊至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为:张程昊因人身损害致左颞枕部硬膜外血肿、左颞侧颅骨骨折等,伤后酌情休息180日,护理180日,营养180日。张程昊花费鉴定费900元。为本案诉讼,张程昊花费律师费5,000元。
  一审审理中,1、张程昊表示,君灵马业公司在法庭上明确不申请上海海湾国家森林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对于本案的相关责任由君灵马业公司一家承担,张程昊同意相关责任由君灵马业公司承担,不再追究上海海湾国家森林有限公司的责任。
  2、君灵马业公司表示,如果法院判决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公司也不同意追加上海海湾国家森林有限公司为被告。
  3、张程昊就护理费变更诉请,主张按照护理费的标准每天80元计算,根据鉴定意见的护理期180天,共计为14,400元;
  4、张程昊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提供了2018年10月9日上海精神卫生中心门诊记录单,初步诊断为颅脑外伤性痴呆或只能障碍;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学龄期韦氏智力测验结果报告,载明测得其智商为91,提示被试目前智力在正常范围中等水平;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注意力测验报告,载明医生意见:被试者存在严重注意力不能集中,存在注意力明显缺陷,尤其是主动注意缺陷,对所注意对象不能及时观察,神智对所注意的对象视而不见,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分心、心不在焉、走神、动作反应慢或者虽然动作快但争取性差,学习会出现严重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损伤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从事社会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相关公众的人身安全负担合理的保障义务,对其能够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配套设施等的安全性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张程昊、君灵马业公司对于君灵马业公司邀请张程昊的母亲张海莹参加君灵马业公司组织的集资众筹共建活动均无异议,但君灵马业公司认为张程昊及其父亲并非被邀请的对象,然根据君灵马业公司的自述,公园门票由君灵马业公司统一购买,则君灵马业公司确为张程昊购买了门票,张程昊是经过君灵马业公司的认可和允许才得以进入君灵马业公司的经营地点。虽然张程昊、君灵马业公司所述事发的起因不一致,但从君灵马业公司所述事发建筑物一层用于游客观赏节目、塑料棚用于防雨之用途及派出所载明的出事地点为马术俱乐部装备房,事发建筑物虽是上海海湾国家森林公园有限公司建造,但事发地确系君灵马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审理中,君灵马业公司表示如果判决承担责任也不追加上海海湾国家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张程昊也不要求上海海湾国家森林公园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故相应的责任由君灵马业公司承担。事发建筑物内系游客观赏节目所用,君灵马业公司在提供游客观赏节目所用的场地旁,设置了可以自由上下的铁梯,铁梯周围没有任何阻拦物和警示标志,亦没有任何提示禁止上去,从铁梯上去所见均为统一的绿色装饰纸,虽不在同一个平面,但综合一楼场地用途,常人极易混淆绿色装饰纸下的房顶性质,难以识别系塑料棚或是水泥房顶,且无论是张程昊所述其直接进入塑料棚还是君灵马业公司所述张程昊父亲带着张程昊跨进塑料棚,该塑料棚顶系可以方便进入的。君灵马业公司提供的活动场地中存在有明显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存在引发危险的可能,君灵马业公司的此种设置构成一种先危险行为,故其对张程昊负有危险防免义务,君灵马业公司对于该建筑物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具有高度的警示和预防义务。君灵马业公司辩称在事发建筑物铁梯边上了铁丝、设立了禁止上去的警示牌,但没有证据证明,且建筑物已经拆除,作为更容易保留证据的君灵马业公司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该辩称不予采信。君灵马业公司对其经营的建筑物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予以明知,却没有采取设置禁止性标识等必要的措施,君灵马业公司对其经营场所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自知危险源存在而未尽到明示及足够防范义务,致使张程昊轻信事发建筑物的环境已充分具有安全性,而踏入塑料棚顶受到人身损害,君灵马业公司对张程昊的坠落负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君灵马业公司辩称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事发后,张程昊一直在治疗,并于2019年1月去做了鉴定,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该辩称不予采信。另一方面,事发建筑物上排布着花盆、小树等物品,与通常意义上的建筑楼房不同,张程昊的父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成年人,在未经确认经铁梯上去的房顶是安全的前提下、未尽到对张程昊相应的监护责任致使张程昊踏入塑料棚顶导致坠落,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根据过错程度,认定君灵马业公司承担70%的主要责任。
  关于张程昊主张的具体损失,1、医疗费,凭据认定为3,716.80元(扣除统筹和附加部分),系张程昊因本起交通事故治疗产生的必要费用,法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张程昊主张每天20元,住院6天,君灵马业公司对此无异议,法院确认计120元;3、营养费,法院按照每天30元计算,根据鉴定意见认定的180日,确认计5,400元;4、护理费,张程昊主张按照护理费的标准每天80元计算,根据目前市场的护理行情并无不当,根据鉴定意见认定的180日,确认计14,400元;5、交通费,张程昊就诊必然产生交通费用,根据张程昊伤情和就诊次数,法院依法酌情确定交通费为4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张程昊虽未有伤残等级,但君灵马业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给张程昊身体造成一定伤害,鉴于张程昊尚年幼,且为头部外伤,结合考虑本起纠纷的责任比例,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7、鉴定费,张程昊因本起纠纷鉴定花费900元,系其为本案诉讼发生的必要费用,君灵马业公司亦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8、律师费,考虑到本案案情、张程昊的伤情、责任比例,法院确认为3,50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上海君灵马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程昊医疗费2,601.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元、营养费3,780元、护理费10,080元、交通费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630元、律师费3,5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法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公共场所负有管理义务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君灵马业公司作为马术俱乐部经营者,在本案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场所及配套设施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现根据查明事实可见,事发建筑物铁梯旁无任何警示保护措施,且在屋顶铺设统一的绿色装饰物,使人难以识别绿色装饰物之下会有塑料棚的存在,现张程昊踏入塑料棚顶而坠落受伤,君灵马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界定在善良管理人的合理限度范围内。张程昊父亲作为成年人,其应当在踏上屋顶时负有观察屋顶、谨慎行走的一般注意义务,故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张程昊父亲疏于对环境的观察有一定关联,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负有相应的责任,亦可以减轻君灵马业公司之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之实际情况,原审法院酌情确定君灵马业公司对张程昊之损失承担70%之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且原审法院对责任认定已做详细阐述,本院予以支持,不再赘述。一审法院核定的损失范围、计赔标准以及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君灵马业公司之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元,由上诉人上海君灵马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周晓璐

审判员:姚  敏

书记员:李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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