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君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军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烜燝,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道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君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道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向被告送达包括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在内的诉讼文书,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上述诉讼文书。2018年11月27日,原告上海君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君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2.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76.3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70元,均由原告上海君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美蓉
书记员:刘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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