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案件)
原告:上海君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姜学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闽,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小英,女,194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物业管理费1978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金额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是冒名顶替,不合法。
本院认为,根据物业托管协议,被告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后,应及时给付物业费,被告作为业主未及时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为此,原告向我院主张被告拖欠的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3月物业费共计1978元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凌小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君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9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凌小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唐 寅
书记员: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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