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伍之祥,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佳,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峰,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峰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俞
书记员:俞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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