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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启木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启木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丁蓉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国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强,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临港奉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杨公路1800弄2幢1105室。
  法定代表人:邹林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龙,男。
  原告上海启木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临港奉贤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启木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启木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9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启木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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