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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启木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大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董国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志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启木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丁蓉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启木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2207号民事裁定,本院已作出保全措施。被告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以已向原告支付人民币90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已收取被告支付的人民币9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0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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