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启歌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琴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萍,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卢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玮威,男。
原告上海启歌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启歌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启歌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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