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启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华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莉蔚,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帛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蔡金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林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刘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荣先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徐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魏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启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帛荣实业有限公司、尹某某、蔡金荣、魏光、刘兵、荣先涛、徐欢、林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启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启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00元,由原告上海启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方美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