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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启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帛荣实业有限公司、尹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启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华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莉蔚,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帛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蔡金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林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刘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荣先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徐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魏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启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帛荣实业有限公司、尹某某、蔡金荣、魏光、刘兵、荣先涛、徐欢、林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启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启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00元,由原告上海启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方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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