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启稚爱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刘佩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之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谈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锦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瑾,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启稚爱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之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6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就本市武夷路XXX号星之健身游泳馆4楼经营权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原告承包被告经营管理的上述场地用于教育培训、婴幼儿早教经营,被告保证承包经营期间享有合法经营权,租赁保证金为60,000元。原告装修花费1,005,075.67元。自2017年起,有消息称武夷路XXX号国际体操中心将进行拆除重建,原告多次询问被告重建是否包括本案承包场地、是否影响原告经营。被告则称此次改造工程不涉及原告所在游泳馆大楼,原告可继续开展经营,并且承诺即便有变化也将提前6个月通知,以便调整善后,故原告继续展开经营。随着周边商户逐渐清空,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被告却一直隐瞒情况,不告知相关进展,对后续处理推诿敷衍。2018年8月23日,原告突然收到被告发出的关于履行合同的通知函,方才得知自2018年9月1日起,将启动整体拆除工作,游泳馆大楼将全部停止对外营业。时间如此仓促,导致原告突然之间要解决安置员工、学费退费、搬离清场等一系列问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被告经营的游泳馆二楼于2018年7月4日发生严重火警,使消防水流倒灌电梯导致电梯停用达两周,使得原告无法正常经营,被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8月28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被告支付违约金145,764元,返还保证金60,000元,赔偿原告各类损失,本案公证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的经营地在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XXX号,故合同履行地在本市长宁区。另外,本案的承包经营合同实为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应由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提交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在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系争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地位于本市长宁区武夷路XXX号,该地即为合同履行地。鉴于,该地不属于本院辖区范围,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星之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 蓉
书记员: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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