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启稚爱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刘佩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元,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蓓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章印莲。
被告:谢世艳,女,198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章印莲,女,195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抚州市。
原告上海启稚爱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蓓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谢世艳、章印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启稚爱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启稚爱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宝祥
书记员:孙 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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