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启翔汽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章耀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焓,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劲达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
原告上海启翔汽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劲达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焓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劲达制冷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启翔汽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3,853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03年起至2015年9月30日多次生意往来。期间,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203,399元。2015年9月10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确定上述金额,并确定还款方式分24期至2017年9月底还清,每月还5万元,此后被告多次还款,截止2019年5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273,853元未支付。另,被告原名劲达技术(河源)有限公司,其于2017年1月9日变更为现名称。原告经催讨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提供还款协议书一份、劲达技术(河源)有限公司销售收款明细清单一组、工商登记信息一份以证明上述主张。
被告广东劲达制冷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多有生意往来,期间,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203,399元。2015年9月10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确定上述金额,并确定还款方式分24期至2017年9月底还清,每月还5万元,此后被告多次还款,截止2019年5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273,853元未支付。另查明,被告原名劲达技术(河源)有限公司,其于2017年1月9日变更为现名称。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取原告货物,未能支付原告全部货款,经还款协议确认后仍未足额支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立即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符合合同(订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东劲达制冷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劲达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启翔汽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73,853元。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07.80元,减半收取计2,703.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致民
书记员:汤 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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