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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启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兴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启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琛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叶映丽,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启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兴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启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田  华

书记员:杨燕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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