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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启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沈东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启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辉。
  委托代理人陆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东军,男,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启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东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启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启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启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上海启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盛宝

书记员:侯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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