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启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花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晟,上海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建峰,男。
被告: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方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杨,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启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启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佣金及费用共计480000元,应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1月15日前各支付240000元;
二、若被告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款确定的任意一期付款义务,被告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赔偿原告上海启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00000元;
三、原告上海启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双方当事人就涉案款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7元,由被告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所负之款应当在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上海启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孙瑜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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