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曾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秉钧,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林磊,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赖林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盛棠丽
书记员:陈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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