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呈星电气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易呈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裴丽章。
原告上海呈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呈星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呈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明权
书记员:余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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