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欣艺。
委托代理人张博艺,上海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念空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晋雯。
委托代理人杨昆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眙沛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陈桃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念空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上海眙沛企业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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