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呈瑞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普新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慧,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洁,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申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车玉芬。
原告上海呈瑞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洁、上海申敏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呈瑞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0元,减半收取计1,760元,由原告上海呈瑞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 敏
书记员:朱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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