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闽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潘家浜明中路XXX号-111。
法定代表人:蒋亚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岩,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宇,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周凌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凌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友,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闽新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周凌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71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周凌羽建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6,455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周凌羽建材有限公司价值176,45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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