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味惑都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佳敏,上海味惑都餐饮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皓,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长峰,上海中区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羽,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笛,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味惑都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区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立案,原告上海味惑都餐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味惑都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袁 伟
书记员:黄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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