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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鲲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和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顺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鲲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伟。
  原告上海和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鲲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和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和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叶  岚

书记员: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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