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和孝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边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斌,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御琳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马莉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如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金汉表,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麻园路XXX号紫薇公寓东单元6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斌,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和孝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御琳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金汉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和孝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63.05元,减半收取为11,93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海
书记员:金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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