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和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俞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佘雪晴,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和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由于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冬娟
书记员:金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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