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和晓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卢广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菲,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中和,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和晓印花有限公司与被告承中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和晓印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2.判令被告偿付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25,148,072.61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3.判令被告偿付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6.37%(年利率4.90%上浮30%)计付。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员工,2012年和2013年原、被告共签订四份《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款期限均为5年,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息,计息起始时间均为借款金额支付给被告账户次日结算,上述借款金额合计6,000万元,具体如下:2012年12月12日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400万元,同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款2,400万元;2013年3月21日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500万元,同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款2,500万元;同年4月17日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万元,同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款300万元;同年6月3日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00万,原告于同年6月4日向被告转款200万元、6月6日转款200万元、6月8日转款300万元、6月13日转款100万元。上述全部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被告至今均未归还,且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全部借款均已超过5年。根据原、被告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未足额还本付息的,视作被告违约,应在原利率基础上增加30%作为罚息,原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分阶段要求被告承担利息。因借款合同约定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及已生效的(2014)沪仲案字第0930号裁决书的裁决,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的(2014)沪仲案字第0930号裁决书,仅涉及案外人上海冈野服装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之间对原告股权的争议,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纠纷无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4份借款合同均明确约定,双方纠纷若协商不成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承中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霞芳
书记员: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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