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和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炯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昌杰,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友富(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纯业(TEOSUNGNGIAP),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云,女。
原告上海和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友富(上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徐雯婷
书记员:汤晓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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