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和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耿慧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谷红良。
原告上海和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日立案。原告上海和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和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陈洁 王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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