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和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锦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怡,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惠根,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和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惠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梅国蓉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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