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和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慧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子文,上海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列群,上海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民洲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团农场新民洲五四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武平,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和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民洲港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和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和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3702元,由原告上海和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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