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和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集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帆。
原告上海和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保集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马燕侠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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