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和顺公益基金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胜梅,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嘉寅,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戎,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上海晓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耀东,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和顺公益基金会与被告沈戎、上海晓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和顺公益基金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和顺公益基金会负担。
审判员:杨 韡
书记员: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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