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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质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和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吴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上海达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上海达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质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吴凯文,该公司董事。
  原告上海和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质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和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梓、徐丹,被告上海质设贸易有限公司吴凯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和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XXXXXXXX号“泰厨”商标;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及合理费用1,500元;3.被告在《新闻晨报》非中缝位置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事实与理由:原告享有第XXXXXXXX号“泰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经营的虹口区瑞虹路XXX号瑞虹天地月亮湾1层38单元店铺的店招上使用米辣泰厨、“mildspicy”、下面还有“modernthaibistro&homeware”,在店铺菜单上使用的“mildspicy”下排米辣泰厨,下面modernthaibistro,用长方形白色框框住,在大众店铺网的宣传中使用“mildspicy米辣泰厨”,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XXXXXXXX号“泰厨”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明确被告在店招、菜单、大众店铺网上宣传中将“MildSpicy”、“modernthaibistro&homeware”、“modernthaibistro”与“米辣泰厨”组合使用对原告享有的第XXXXXXXX号“泰厨”商标构成侵权。
  被告上海质设贸易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享有第XXXXXXXX号“米辣泰厨”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类别为第43类,被告在核定范围内进行餐饮经营服务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modernthaibistro&homeware”是被告经营风格的描述,被告也没有突出使用“泰厨”,因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14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X号“泰厨”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会议室出租,有效期至2024年6月13日。
  本市虹口区瑞虹路XXX号瑞虹天气月亮湾1层38单元店铺由被告经营,被告在该店铺的店招上使用了“米辣泰厨·MildSpicy”,店招上还有“modernthaibistro&homeware”字样;在店铺内的菜单封面上使用了MildSpicy,下排米辣泰厨,下面是modernthaibistro并用长方形白色框框住。此外,被告在大众点评网上使用“MildSpicy米辣泰厨”用于宣传。
  2018年11月14日,被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X号“米辣泰厨”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预定临时住所;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餐厅;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服务;咖啡馆,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3日。
  2018年12月25日,被告向商标局申请“MildSpicy”文字的注册商标,申请类别为第43类,现该商标尚在商标局核准注册中。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500元。
  以上事实由第XXXXXXXX号“泰厨”商标注册证,律师费发票,四张打印彩页,第XXXXXXXX号“米辣泰厨”商标注册证,“MildSpicy”申请商标注册打印件以及本院审理中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经核准在第43类上取得了第XXXXXXXX号“泰厨”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对上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被告经核准在第43类上取得了第XXXXXXXX号“米辣泰厨”注册商标,依法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对上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本案中,原告并未享有“mildspicy”、“modernthaibistro&homeware”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享有第XXXXXXXX号“米辣泰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将“mildspicy”、“modernthaibistro&homeware”与其“米辣泰厨”组合用于店招、菜单、大众点评网的宣传上,并不与原告享有的第XXXXXXXX0号“泰厨”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本案中,被告的上述行为并未侵犯原告享有第XXXXXXXX号“泰厨”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和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11元,由原告上海和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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